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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盤非在左側輪式輪胎起重機車動力機械進口申請作業原則 (2011/5/2)
一、本作業原則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二、依前點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進口方向盤非在左側且製造未逾十五年之動力機械,應向交通部委託之專業機構申請,由專業機構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審核核准後,始得依規定進口經核准之動力機械。
三、進口者應於進口前,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動力機械相關出廠證明、買賣契約證明等文件影本及進口申請登記表(如附件),向專業機構提出申請,由專業機構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審核符合規定後,核發核准進口函文;進口者應於專業機構通知核發核准進口函文後三個月內繳驗裝船證明文件,由專業機構辦理資訊揭露,供海關或相關單位查詢。
四、進口者未依前點規定於期限內繳驗裝船證明文件者,廢止其核准進口函文及數額登記,並由專業機構通知海關單位。
五、進口者於本作業原則施行後一個月內,向專業機構提出申請進口方向盤非在左側之動力機械,其製造應未逾十五年之規定,得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第五項規定之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五日計算之。
六、本作業原則自發布日施行。

方向盤非在左側輪式輪胎起重機車動力機械進口申請登記表
申請案總號:
申請廠商(者)基本資料
申請廠商(者)名稱
申請廠商(者)地址
發票地址 申請日期
聯絡人/E-mail 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傳真
進口動力機械清冊資料
廠牌 型式名稱 機身號碼 方向盤位置 製造(出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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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 請於整份申請文件加蓋(簽)正式之公司大小章或簽名。
2. 申請案總號及陰影部份請勿填寫,由專業機構處理。
3. 申請廠商(者)地址即是相關文件收件地址,請正確填寫。
4. 經核准進口函文登記後,請於3個月內繳驗裝船證明文件,未依規定繳驗者,依程序將廢止准予登記及進口數量。
5. 本案經審核完成後,將資訊揭露於(專業機構)網站(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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