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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施行事宜會議 (2011/5/2)
一、會議時間:100年4月21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
二、會議地點:本部1609會議室
三、主席:林副司長國顯   記錄:王冠益
四、出(列)席單位及人員:如簽到表
五、主席致詞(略)
六、會議結論:
(一)關於本次提會討論之「方向盤非在左側輪式輪胎起重機車動力機械進口申請作業原則」(草案),依會議討論意見修正如附件;相關單位如有具體再建議修正意見,請於文到3日內送路政司參考,俾利續辦作業原則訂定發布事宜;至於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部分,請路政司另依程序簽辦委託公告後,將相關委託公告內容函轉各相關機關及協會知悉。
(二)未來有關經核准進口方向盤非在左側輪式輪胎之起重機車動力機械之進口查驗,由海關依本部委託專業機構之公告與專業機構依本部公告授權所核發之核准函文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另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並建置資料庫供海關查詢參考。
(三)依新修正發布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第5項規定,自本(100)年4月15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各年係可於該項規定數量內,申請進口方向盤非在左側裝有輪式輪胎之起重機車動力機械,依新修正施行之規定,請經濟部國貿局儘速配合修正代號608「駕駛盤限為左方者」之輸入規定,建議修正文字略以:「駕駛盤限為左方者;但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經交通部委託之專業機構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依新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第5項之規定,係自100年4月15日起得進口製造未逾15年之方向盤非在左側之動力機械;但相關配套之進口管制規定修正及實務準備作業,係需依據發布生效之規則條文,方能據以辦理,且需一定之完成時間,此一時間落差之處理,經本次會議充分討論後,原則上未來於作業原則發布實施後1個月內提出申請進口之動力機械,其製造應未逾15年之規定,得以上開規則所規定之100年4月15日計算之。
(五)有關受理申請進口方向盤非左側裝有輪式輪胎起重機車動力機械之相關準備作業,請路政司、專業機構及經濟部國貿局等各依權責分工事項原則於本年5月10日前完成,並以本年5月10日為開始受理進口申請作業為目標。
(六)為利業者確實瞭解未來相關進口方向盤非在左側輪式輪胎起重機車動力機械之申請作業,請專業機構於接受委託後,儘速洽商中華民國建設機械道路安全協會、台灣建設機械等協會辦理相關申請作業說明會。
(七)另有關中華民國建設機械道路安全協會所提動力機械進口後,其自關區提貨駛回業者倉儲處所間,所涉行駛道路之臨時通行證事宜,請公路總局瞭解問題所在並協助解決。
七、散會(下午3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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